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0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队**号。2014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2014年10月7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据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丰镇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以虚构的**第五项目部,冒用**的名义,私刻“**第五项目部专用章”,以虚假事实签订合同,分别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赵某某人民币11万元、候某甲人民币10万元、候某乙人民币10万元、郝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51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
2012年7月至2014年间,卜某某等98名工人与张某某口头协议,承包了张某某承建的**广场10#、14#楼瓦工、钢筋工、木工、抹灰工、水暖工的工程,期间工人多次向张某某催要工资,张某某拖延推诿。2014年12月15日98名工人向丰镇市劳动局执法监察大队投诉,张某某承认与上述民工有雇佣劳动关系,只是现在没有钱结算工资,致使98名农民工造成4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经本院审查认为丰镇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收取李某某等5人购房款的用途及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目的。丰人监字令(2014)第03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未能通知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逃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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