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20年7月3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以来,临沂市罗庄区的冉某某、张某甲二人以伪造车辆虚假手续,将租赁的十一辆车以低价转押方式押给兰陵县芦柞镇小古庄村的梁某某,非法获利一百二十八万三千元,2020年3月31日再次将一辆别克GL8商务车转押给梁某某时,被兰陵县公安局神山派出所抓获。经询问调查,冉某某、张某甲协同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制作假冒证件视频、照片将租赁的二十九辆车低价转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二百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