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19〕1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村**山**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6日闫某某、张某某以云南**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受害人左某某在昆明市经开区**路**号**座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名下的**磷矿施工项目(协议上写有云南**矿业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磷矿开采协议)交给左某某做,签订合同后,受害人左某某分别于我市云南农村信用社**分社转账200万元至张某某账户,张某某随后将该笔款项转账闫某某账户,受害人左某某于昆明市经开区**路**号**座**楼闫某某公司办公室将200万元合同保证金现金交给张某某、李某某、尚某某等人后该三人将收到的现金悉数送到闫某某家当面交给了闫某某。受害人左某某因迟迟不能进场施工,经核实以后,发现被骗,遂至公安机关报警,经盘龙分局查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磷矿施工项目与云南**矿业有限公司、闫某某、张某某无关。经查,闫某某将左某某转账的200万元人民币转给他人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其余200万元现金被其挥霍,无法说明款项用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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