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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522195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巷**号楼**单元**。2019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自12月12日至12月26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冯某某、刘某某等人于2018年8月2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酒店内,通过虚构张某某为国家部委领导、冯某某为国资委主任“钮某某”等身份,声称可以介绍被害人参与一配资项目,将存储在“国家系统800网”后台内的19位数人民币存款平移出来,并以此笔巨款的5%作为回报,与被害人某某乙签订“合作协议书”,骗取被害人300万元平移费,后张某某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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