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楼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王某某、黄某、龚某某、韩某某、郑某某、韩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成立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办公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室和***室),公司设立业务部、渠道部和综合部,业务部黄某某、韩某某负责,员工袁某某、陈某某、谷某某、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赵某某等人;渠道部由王某某、龚某某负责,渠道经理黄某某、郑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综合部员工甘某某、宗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公司财务。
**公司业务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以“要就贷”公司名义,称公司能提供“无担保、低利息、放款快、随借随还”的贷款服务,向不特定人实施诈骗,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与被害人签订要就贷网服务协议,并收取19600元、29600元、39600元不等的会员服务费。后公司并未帮助被害人申请贷款,由渠道部经理以贷款正在审核等理由搪塞被害人,并由综合部员工冒充银行信贷部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进行回访,后渠道经理谎称由于被害人回答问题出现错误导致贷款未通过审核。公司股东、业务员、渠道经理、综合部员工在诈骗活动中饰演不同角色,骗取80余名被害人22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仍长期为公司管理财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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