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区**排**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期**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4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洞庭茗山茶社内,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房产证,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和房屋买卖收条,张某某向刘某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两月内归还。刘某某通过农业银行ATM机向张某某的账户内转账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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