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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孙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乡**村**组**号。2018年9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孙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孙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孙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 12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 11日、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孙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将自己位于孙吴县双拥小区的一套住房,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傅某某,傅某某于当日一次性将购房款12万元交给张某某,并同张某某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一份,张某某将购买楼房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一联)交给傅某某。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某与傅某某没有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傅某某多次催促张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张某某迟迟不予配合办理,2017年11月份以来张某某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傅某某去该处房产查看,发现已经有人居住,并且居住人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傅某某人民币1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孙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孙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孙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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