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2********,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成武县人,临沂市**海**货运站**号投资人,住山东省成武县**街道**街**号。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0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经营上的便利,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的**汇物流配载市场经营临沂市**物流托运部的过程中,将顾**等客户的货物代收款非法占为己有后携款逃匿,涉嫌合同诈骗罪。目前已查实涉及的客户为44人,涉案款项共计4344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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