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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业主,住北京市**村**公寓**座**室。2019年1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提请延长办案期限二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29日,沂水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山东**有限公司张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甲方)约定,甲方负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协调赴以色列建筑劳工名额1000人,于清明节后(2017年)办理完毕,乙方负责组织工人并自签字之日起,乙方预交给甲方100万元作为合作定金,如办理不成,甲方将退还乙方所交订金。张某某收到100万元后,将钱用于自己个人归还欠款和用于支付与**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合作费用,也没有给沂水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成去以色列国,并且100万元也不退还。经调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根本无能力从商务部协调赴以色列务工指标事宜,也无力偿还沂水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钱。

2017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以能够给沂水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从北京中建公司要到务工指标为由,骗取沂水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5万元,经查张某某将骗取的5万元用于自己个人开支,根本未给沂水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成务工指标事宜。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共计退还10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为沂水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出国劳务之事收取105万元,但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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