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昔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现住**县**。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其兄张某乙授权委托,用张某乙的名义挂靠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昔阳丰汇铁碳窑沟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与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口头合作投资实施该土石方剥离工程,李某某、刘某某投资150万元左右。2014年,李某某、刘某某退出合作,张某甲以张某乙的名义向李某某、刘某某出具一张315万元的退股金欠条,之后张某甲退还投资本金155万元,剩余160万元分红未返还。2014年6月27日,李某某、刘某某向昔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乙偿还退股金款160万元及利息5万元。2014年10月11日,昔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乙偿还李某某、刘某某股金款160万元。2018年5月11日,张某甲与李某某、刘某某签订了和解协议,截止2020年1月10日,张某甲已履行完全部欠款,李某某、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张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昔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昔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贵元,男,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7709024219,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通津铺镇葵花台村,现住灵石县鑫源煤业有限公司新二标区。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贵元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贵元经其兄张贵任授权委托,用张贵任的名义挂靠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昔阳丰汇铁碳窑沟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与李子稳、刘秀勇等人口头合作投资实施该土石方剥离工程,李子稳、刘秀勇投资150万元左右。2014年,李子稳、刘秀勇退出合作,张贵元以张贵任的名义向李子稳、刘秀勇出具一张315万元的退股金欠条,之后张贵元退还投资本金155万元,剩余160万元分红未返还。2014年6月27日,李子稳、刘秀勇向昔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张贵任偿还退股金款160万元及利息5万元。2014年10月11日,昔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贵任偿还李子稳、刘秀勇股金款160万元。2018年5月11日,张贵元与李子稳、刘秀勇签订了和解协议,截止2020年1月10日,张贵元已履行完全部欠款,李子稳、刘秀勇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张贵元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贵元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昔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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