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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市,住山西省**市**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市**村地质灾害治理地段项目的股东之一。2015年2月14日,张某某慌称**市**村地质灾害治理工段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在其他股东范某某、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庞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以该项目做抵押向庞某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未用作**市**村地质灾害治理工段项目使用,被张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债,经受害人多次催要,张某某拒不归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其上网追逃后,张某某于2019年3月23日归还庞某某全部借款,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金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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