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103196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路**小区,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1日被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3月4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石家庄市**村名下的石家庄市**中心处取得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为期三年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与**街交口东南角一加油站土地承包合同,并将该加油站转租给被害人李某某经营。在2017年6月份张某某在未取得该加油站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在正定县**加油站李某某办公室内,以继续有能力承包给被害人李某某加油站为由,与李某某签订了2018年以后为期六年的加油站承包合同,骗取李某某500万元。张某某与石家庄市**中心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之后,并未取得该土地的承包权。该土地承包权被谷某某名下的河北**公司取得,致使李某某无法继续经营在此处的加油站。为继续经营加油站。被害人李某某与谷某某协商后,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每年240万元的土地承包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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