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6********,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人,农民,住**村。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至7月29日,张某某利用刘某某、卢某某、左某某三名**人的个人信息,虚构三人贷款理由,与**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商品贷款合同,共计套取现金28500元,将其中的6000元给了刘某某、卢某某、左某某三人,其余款项除去业务员回扣外据为己有。案发后,涉案款项28500元被追回并发还某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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