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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汪小建,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张某某与许某某约定,由许某某出资购买三台重型自卸货车(粤R6****、粤R4****、粤RN****),张某某负责经营。2019年5月28日,张某某与许某某签订了《运输合作协议》,约定待许某某收回购车款后,所得收益与张某某平分。2019年10月31日,张某某与黎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以12.5万元的价格将三台重型自卸货车50%的权利转让给黎某某。

2020年4月9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怡家假日酒店5019房将张某某抓获。2020年6月23日,张某某家属赔偿黎某某13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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