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职务犯罪检察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02********004X,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平顶山市**商厦法定代表人、经理(2017年12月退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路*段***号院*号楼*户。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于2018年6月20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犯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顶山市湛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8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补充调查,平顶山市湛河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平顶山市**商厦通过公开邀请招标对南裙楼1-3层(建筑面积4400余平方米)进行招租,后平顶山市***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价竞标成功,双方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期五年,每年租金305万元,还约定了未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商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撤出等违约责任。2008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代表**商厦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租期延长至2018年8月9日,并同意***公司对所租场地进行转租。***公司遂将其所租赁的**商厦南裙楼2-3层及1层南部(建筑面积3286平方米)转租给河南**电器有限公司,租期八年零一个半月,前两年每年租金230万元,第三年起租金每两年递增3%。自2008年3月起,受金融危机影响,***以经营困难、租金高于市场价为由,每次均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商厦支付租金,至2015年6月30日共拖欠**商厦租金459.05万元。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组织召开**商厦领导班子会议商议***拖欠租金问题,并与***协商催缴租金,张某某也多次向平顶山市**局领导汇报此事,但考虑***实际经营状况以及租金收入直接影响商厦运营等因素,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强硬措施。
2013年4月,平顶山市**局发文批转局审计组《张某某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审计**商厦发现租金未足额收缴的问题,承租单位拖欠租金现象严重,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欠收租金、合同约定租金足额、及时收取,并进行认真整改落实。此时,***转租给**电器的场地每年收取租金已达240万元,而***仍以租金过高为由不足额缴纳租金,每年向**商厦缴纳租金250万元。但张某某仍未对***拖欠租金问题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亦未再积极向平顶山市**局领导汇报。 2015年7月,平顶山市委巡察组对平顶山市**商厦进行巡查,发现**商厦欠收租金问题,要求整改。**商厦遂于2015年9月25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支付拖欠的租金459万元。新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讼时效已过,仅判决支持起诉前一年***所欠租金48万元。判决后**商厦不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遂主持召开班子会研究决定与***公司进行调解,双方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商厦补缴租金100万元,合同后三年(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的租金变更为每年250万元,且给予***公司一个月的装修期免租金。上述协议内容**商厦又召开中层领导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向时任平顶山市**局局长王某某汇报征得同意。2016年11月3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收回判决书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公司后向**商厦补缴拖欠租金100万元,年均补缴13.8万元。
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商厦应收***租金686.2万元,实收565.2万元,差额121万元。因张某某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损失90万余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多因一果,张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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