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4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新龙乡小孔田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安远县新龙乡小孔田村**组“社官前”山场柏公树下烧香拜神点燃香烛时不慎引发了“社官前”山场森林火灾,张某某随即进行扑救,因风大,火势向四周蔓延,张某某大声呼喊乡邻帮忙打火,其本人在扑火时也不慎被火烧伤脸部、手部,遂回家叫其亲属前去灭火。在一百多人的共同努力下,直至当日18时左右大火被完全扑灭。2020年1月16日,安远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新龙乡小孔田村东下山火场面积130.3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71.8亩(即4.78公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儿子到被烧山场主家中赔礼道歉,并购买树苗赔偿损失,大部分被烧山场主对张某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0年5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但张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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