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奶名张**,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46********,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黄平县**镇**坟墓群给其祖母、父母上坟割除杂草,后用气体打火机点燃杂草堆,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经半小时扑火未熄后即行回家,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0.15亩。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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