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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乡**村**区**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5月份,张某某卖给李某甲工行、中行、农行三套银行卡,李某甲给张某某退回两套;2019年7月,张某某卖给李某甲农行、工行各一张。李某甲让张某某等消息挂失取钱,没有给卖卡的钱;2019年9月份,张某某卖给李某乙中行卡一套,U盾是李某乙联系在冀州办理的,李某乙微信转给张某某6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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