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西省大同市**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1月17日11时许,杨某某在社交平台上发现贷款信息后留下个人信息,有人电话联系杨某某称办贷款需其提供的卡号为62122605040********(户主为张某某)转钱骗取杨某某7700元钱,那人称贷款办下来哄骗杨某某向其指定卡号为62122605040********(户主为张某某)转账5000元保证金,共诈骗杨某某12700元钱。经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其让其母亲富某某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找其朋友安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收购了五张银行卡,用自己名义办理了9张银行卡一共16张银行卡卖给了王某(已判刑),王某将从张某某等人处收来的银行卡及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卖给了倪某(已判刑),倪某将从王某等人手上收购的银行卡及自己办理的银行卡邮寄到了黄某某(已起诉)指定的地方,黄某某给倪某指定的地址是由邱某某(另案处理)提供。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州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