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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95********,汉族,本科,贵阳**发电有限公司**,现居住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A3组团9栋1501。2019年1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次日取保候审。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2020年5月7日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贵阳市南明区凯宾斯基酒店门口,将酒店保安杨某摔倒在地,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某带至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张某某在办公室对辅警胥某进行推搡,并用手掐住胥某脖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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