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与青炭局胡同交叉口处不予配合到现场处理租房纠纷警情的民警,在被强制传唤过程中踢踹、抓挠民警,造成民警李某某、王某某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光盘等。
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有关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张某某系初犯,已向民警赔礼道歉,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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