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樊家村派出所调解室内,在陈某某、韩某某正常执行职务过程中,阻碍二人对其约束控制。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当日被樊家村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周某某、韩某某、强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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