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0时许,平谷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工作人员在平谷区滨河甲14号楼底商(平谷红十字会门诊)执法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勒执法人员的脖子,辱骂执法人员,阻碍执行职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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