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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2********,汉族,专科文化,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村委会会计,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大连市普兰店**街道办事处会计,被害人崔某某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20年11月2日9时30分许,被害人崔某某在大连市普兰店**办公室内,因接举报件而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核实相关账目。在核实账目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无法解释相关账目问题,而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打了被害人崔某某一耳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崔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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