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系平定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平定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7时30分,张某某饮酒后到平定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一楼值班接待大厅,声称自己的手机丢失要报警,冠山派出所值班人员协勤民警王某甲进入值班接待大厅询问张某某什么事情,张某某说不清楚手机是在什么地方丢失的,要求王某甲对其手机定位寻找,王某甲声称张某某的手机不是他丢失的,因发现张某某可能处于醉酒状态,要求张某某离开,并准备离开值班接待大厅。张某某截住王某甲,要求尽快定位寻找自己的手机,王某甲告诉张某某派出所没有定位设备,张某某继续大声指着王某甲说为什么不给她定位,王某甲要求张某某离开自己。在此过程中,张某某突然拿起身后背着的双肩包扔到王某甲的身上,王某甲返到办公桌打电话向值班所长汇报。张某某拾起双肩包,离开值班接待大厅。王某甲从值班区出来追上张某某,将其拽回值班接待大厅,并打电话报警。在王某甲打电话时,张某某对王某甲拳打脚踢,王某甲将张某某控制。之后,冠山派出所值班副所长王某乙赶到值班接待大厅,听取王某甲汇报,因为王某甲已将此事报告指挥中心,王某乙遂让张某某耐心等待。8时左右,张某某突然从接待大厅走向备勤室方向,王某乙叫住张某某并问张某某要去哪里,张某某声称要上厕所, 王某乙让其“稍等”。随后,张某某在派出所一楼值班大厅地上小便。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民警,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饮酒后在报警期间殴打派出所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定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