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999号3幢3103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住处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小区**幢**室,为阻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该处房产,持刀威胁阻止工作人员进门,后又对前来处置警情的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史某某、新碶派出所民警赵某某等人以持刀和自杀的方式,威胁阻止民警执行公务。
当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带回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第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
第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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