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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西营城派出所,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西营城街道**社区*委,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2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4时10分许,在长春市九台区空港B区、G区之间,福城社区卡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从长春市回该小区看望父母,在没有携带任何疫情期间规定应具备的证件的情况下,二人拒绝配合卡点工作人员的工作过程中,张某乙辱骂工作人员,同时将在该卡点配合执勤的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西营城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辅警)张某丙对争执过程录像的手机打掉,张某乙被张某丙按倒在地,张某甲看到女儿张某乙被控制后,冲出小区,用拳头打在协勤人员张某丙脸上,造成张某丙左侧眼部红肿,鼻子下方出血,随即张某甲被现场执行公务的其他人员制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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