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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城阳区**村**公寓**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城阳公安分局流亭派出所110民警纪华伟带领队员在城阳区李家女姑涛声依旧KTV出警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并且辱骂民警及队员,在民警在带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回派出所调查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拒不配合并且推搡队员,致使队员受伤。经法医鉴定:队员王广喜所受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张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仅有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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