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622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区**栋**室,居民。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上午11时许,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在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泰山路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在民警卿某某等人对其教育并询问过程中,用拳头击打民警卿某某胸部,发生抓扯后推倒民警卿某某,暴力阻碍其执行公务。经伤情鉴定,民警卿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9年6月2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属部分刑责的精神病人、坦白等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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