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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8日21时3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JE****轿车途径玉环市**街道**路**牙科前路段,发现有交警设卡检查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车辆掉头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加速冲撞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坎门中队上前堵截的浙J2867警号警车后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为逃避交警设卡检查,故意驾车冲撞上前堵截的浙J2867警号警车并致该车受损的唯一结论。故本案属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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