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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哈尔滨**职员,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黑A****0牌号小型汽车拉乘其母亲周某某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西直路南五路,遇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及北林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检查,张某某出示的绥化市**果菜市场的通行证不符合通行时间规定,民警依法决定将车辆暂扣,让张某某驾驶车辆到指定的停车场接受处理,张某某未按民警指挥行驶,将车辆开到绥化市公安局院内,张某某不配合民警执法,有拒不服从指挥行为,经增援,民警在带离张某某,在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门口,张某某拒不下车,与民警撕扯。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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