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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公诉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5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湾**期**栋**单元**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8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都匀市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因车费问题与的士司机罗某某发生争执。都匀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执法,张某某辱骂出警民警,后在都匀市沙包堡派出所大厅交接过程中,张某某将一名民警踢倒在地。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民警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苗族布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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