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粤G78**号灰色丰田花冠牌小轿车非法载客,当张某某搭载着乘客从湛江回到雷州市城区客运站对面新村红绿灯路口附近处下客时,雷州市交通运输执法股执法人员许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等同志现场将张某某拦住查处,张某某拒不肯配合,并打电话叫来张某甲一起在现场谩骂和恐吓执法人员,期间,张某某在现场推搡、踢打执法人员,并踢伤了许某某右腿部。雷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以许某某的损失不具备鉴定条件而对许某某的伤情鉴定不予受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6800给被害人许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并获取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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