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威远镇**村,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新城镇**村平房。2020年7月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右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下午,康某某先来到张某某租住的家中问张某某是否有“片片”(安纳咖),张某某从其家中的柜子内取出一个白色瓶子倒出两颗安纳咖,一颗给了康某某,一颗留给自己,然后各自吸食起来,康某某吸食了半颗。后郝某某、杜某某、张某某三个人相跟上来到张某某家串门, 聊天时看见炕上的桌子上放着两个纸管管和吸食完安钠咖渣子的锡纸,郝某某、杜某某问张某某是否有安钠咖,张某某分别拿给他们一人一颗安钠咖,然后他们在张某某家中吸食起来,期间被接到举报的右玉县公安干警当场查获。据张某某称:安钠咖是其以10元20颗的价格从右玉县威远镇南街的一个叫“郭某某”的残疾女人那里购买的,现场查获的15颗疑似毒品经称重为6.078克,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提供吸毒场所的犯罪故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此次因持有毒品已被右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审查起诉阶段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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