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碧桂园桃园**栋**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20年5月11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退回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补充侦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于2020年9月1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能够长期保持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百货郴州店广告业务合作,在广告验收和结算过程中为其提供便利,主动向时任在步步高郴州店企划经理尹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71877元。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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