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负责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9月份,在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2007-**号块地过程中,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为取得该地块开发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陈某某(已不起诉)、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郭某某、石某某等人行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与谈判系履行职务行为,给付的涉案资金是好处费还是补偿费事实不清,是付给郭某某、石某某个人还是付给相关公司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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