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寻衅滋事罪
1. 2011年7 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扣除张某甲一个月工资,张某甲在苍山县庄坞镇后高尧村委给张某某说:“你不给我工资,我就用水费抵工资。”因后高尧自未水是张某某供应的,需要收后高尧村民自未水费,张某某生气,后用脚瑞张某甲左
胸部一脚。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
2. 2012年苍山县庄坞镇西高尧村张某乙儿子结婚头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来至张某乙家院内,因其言语不当,与收喜礼记账的本村村民张某丙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对张某丙进行殴打。
3. 2013 年6 月份某天,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桥头村临沂市恒联食品公司老板赵某某安排本公司职工高某某等人驾驶公司时代轻卡货车(车号鲁Q3879O)到苍山县庄坞镇西高尧村张某某的蔬菜市场收购土豆在收购土豆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辜将赵某某的时代轻卡货车(车号' Q38790 )的驾驶门上玻璃砸坏。
4 .2014 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村张某丁的养殖场,因张某丁不交耕地占用费,隧对张某丁进行谩骂,并对张某丁进行殴打。
5. 2014 年10月12日下午5时许,在兰陵县庄坞镇西高尧村张某戊的家门口,因本村张某己与张某戊两家闹仗,酒后的张某某在此事的过程中,持木棍将张某庚(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重名)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
6. 2015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让种土豆的农户到其蔬菜市场卖土豆,不让姜某某收土豆,并对姜某某漫骂,对卖土豆的部分农户进行阻拦,让农户到其市场卖土豆。
7. 2016 年2 月份,在庄坞摘政府召开的总结大会上,犯罪赚疑人张某某因对其村奖动不满,发牢骚,语言不当,扰乱了会场秩序。
8. 2016年大约6月份,因本村村民王某某的丈夫张某辛死亡后,张某辛的地被村委强行收回,王某某到张某某家找张某某想要回张某辛的地,张某某对王某某进行了辱骂。
9. 2018年8月某天,因本村人员上访告张某某的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到张某丑家质问张某丑、张某A时候,对张某丑、张某A进行恐吓。
10. 2019年6月29日,在兰陵县住坞镇西高尧村委准备开党员会的时候,酒后的张某某因本村党员张某B上访的被庄坞镇政府扣工资之事,和张某B发生争吵,后张某某搧张某B脸一巴掌。
11、2004年某天,在苍山县庄坞镇西高尧村村委,因琐事,张某某辱骂庄坞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C。
12. 1996 年或者1997 年某天,在苍山县庄坞镇西高尧村,张某某因为清理本村张某D盖屋剩下的石头,张某D质问张某某,张某某将张某D推倒,后又拖拽张某D。
骗取贷款罪
兰陵县庄坞镇西高尧的张某某,于2006年6月18日伪造冒用张永胜的虚假手续到庄坞信用社骗走贷款20万元,逾期后拒不归还贷款,造成信用社损失。
张某某在2005年7月23日到磨山信用社冒用张永胜担保手续,骗取工作人员信任,贷款18000元后拒不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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