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街道**路**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林某甲(另案处理)在某某水库阻挠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安排他人在施工用冲锋舟周围和施工水域布设渔网。4月份施工单位将渔网割断进行施工。后林某甲的妻子张某某陪同林某甲向施工单位索要赔偿;期间,张某某还陪同林某乙到施工区域,林某乙在现场辱骂、恐吓施工人员,阻扰施工。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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