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9日,张某某以**石料厂西南生产路占用**村村民的土地未赔偿为由,伙同他人组织部分**村村民用六辆农用三轮车将**石料厂西南生产路再次堵塞,直至2019年11月21日才将农用三轮车挪开,堵路期间致使大量车辆无法正常通行,致使**石料厂无法正常运营,造成经营损失。
2019年11月22日至11月27日,张某某又以**石料厂西南生产路占用**村村民的土地未赔偿为由,驾驶牌照为鲁******的白色现代轿车将**石料厂西南生产路再次堵塞,致使**石料厂无法正常运营,进出车辆无法通行,造成经营损失,影响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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