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5〕19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27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因其儿子史**在虞城****做阑尾炎手术后疼痛却找不到医生为由,在外一病区大声吵闹辱骂,砸坏护士站四块格栅封闭玻璃,随后又跳到病区楼前一辆现代轿车车顶上,将该车车顶跺坏,经鉴定,所损毁物品价值348元,严重扰乱了医院的办公秩序。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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