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住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2018年8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郭某某、燕某某、屈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3月2日、5月28日、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16日,本院以郭某某、燕某某、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李某乙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分案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7日,本院对郭某某、燕某某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撤回起诉决定。2020年4月20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两案分别作出准许本院撤回起诉的裁定。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7日,赵某某指使郭某某带领张某某、屈某某、李某乙等人故意将开发区**办公楼大厅内的大门及一楼办公室的木门损坏,并强行闯入办公室内,造成损失达68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震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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