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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区**号。2016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4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松松,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下午,祁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人将刘某某带至陶源大酒店四楼刘某某办公室后,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也到了刘某某办公室向其索要债务,后吴某某、王某某、万某某下楼买快餐。吴某甲、吴某乙随后也来到办公室向刘某某索要债务,期间祁某某、黄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就酒店转让等事情发生争执、厮打,被张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劝开了。后黄某某微信联系王某某说他们打架了,于是下楼买快餐的王某某、万某某赶回办公室,与祁某某、黄某某等人继续用玉白菜摆件、茶盘等物对吴某甲进行围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对方打到了,所以也还手殴打了对方。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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