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住昆明市盘龙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辩护人曹某某、胡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年中,犯罪嫌疑人孙某甲结伙丁某某、熊某某,后期于2017年年初拉拢张某某出资,以昆明市盘龙区**座**室为据点,以“霸光公司”为名对外高利放贷。从2014年起,为谋求更大利益、分担风险、扩大影响、提升威吓力,孙某甲、丁某某在放贷中多次与孙某乙结伙共同放贷,期间先后招募孙某丙、梅某某、孙某乙、孙某丁、沈某某(未抓获)、沈某某(未抓获)等人参与高利放贷活动。孙某甲兵等人长期以昆明市盘龙区北辰财富中心、欣都龙城写字楼、江东好世界为据点,通过报刊、手机等媒体刊登、发送广告,对外宣传,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在放款前让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协议、空白租金收条、房产或车辆委托交易公证、二套住房承诺书、开锁委托书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违约协议,并扣押被害人房产证、购房合同、户口册、结婚证、车辆登记证、车辆钥匙等,再以要先扣除“首息”、“保证金”、“考察费”、“管理费”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写下足额的借条,后再把扣除了“首息”“保证金”、“考察费”等的借款给被害人,在被害人还款期间,肆意认定违约,强行收取“违约金”,非法占有“保证金”,违反国家《担保法》,将被害人抵押房产的所有权私下过户转移至同伙名下、将被害人抵押车辆以债权转移方式售卖他人等多种“套路贷”手段敛财;在催收债务时,在孙某甲、丁某某、孙某乙的带领和指使下,团伙成员采用结伙上门催讨,实施喷涂油漆、刻字、堵锁眼、送花圈,开锁入室强占住宅,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粘贴“律师函”等“软暴力”骚扰手段,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和被害人的亲属及担保人的正常生活,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危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12月24日,被害人胡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座**找到孙某甲、丁某某、张某某等人借款8万元,在扣除“首息”、“保证金”、“下户费”等费用后,通过孙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尾号9672)向胡某某工商银行卡(尾号1061)转账6.51万元。2018年6月,因胡某某在还利息时有逾期,熊某某带领王某某等人到昆明市东川区**小区将被害人的一辆长城哈佛牌越野汽车(车牌号云**)开回昆明扣留在**地下停车场,熊某某等人以此为要挟向胡某某强行索要3万元的违约金。2018年8月8日,经胡某某协商后一次性还清8万元本金和六千元违约金,通过胡某某父亲的农业银行卡(尾号1473)转账至孙某甲农业银行(尾号9672)账户内,熊某某等人才将车辆归还胡某某,另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损失价值约一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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