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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9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同刘某某等人在兰西县**KTV歌厅唱歌,张某甲等人离开歌厅时,歌厅工作人员王某某、全某某等人向刘某某要茶几玻璃破损钱和包房钱外的烟酒钱时,王某某、全某某和刘某某发生口角撕打在一起,张某甲也过来抓挠,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张某甲是否致伤王某某的事实不清,案卷证据材料中仅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称与张某甲发生撕扯,证人张某乙、全某某两次就王某某是否与张某甲身体接触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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