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88********,*族,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3月1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 02月0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其与受害人王某某之间有矛盾为由指使被告人吕磊、韩雄涛二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当日 22 时许在渭南市临渭区五里铺三组内被告人吕磊、韩雄涛对王某某进行阻拦,被告人吕磊向王某某称其二人受他人指使欲对王某某实施殴打为由向王某某索要香烟,王某某不答应,被告人吕磊、韩雄涛二人遂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后王某某逃离至村道内一商店,被告人吕磊、韩雄涛二人对其进行追逐,追逐过程中被告人韩雄涛捡砖头砸向王某某,该砖头砸至路过的杨某某头部,致杨某某受伤。经渭南市临渭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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