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请逮捕,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妻子魏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张某丁、宋某某、还有一名男子(大名不详),一起到安达市龙尊永利迪吧娱乐。22时许,在迪吧中场拍卖鲜花、玩具熊的时候,张某甲坐在旁边卡台看见坐在VIP2的魏某某、张某丁等人与迪吧VIP1卡台的客人于某某发生口角。VIP1卡台客人有崔某某、于某某、王某甲、李某乙、范某某、王某乙、刘某甲、赵某某、王某丙,共计9人。张某甲在看到VIP1的客人要走之前,手拎两个啤酒瓶子在迪吧门外凳子上坐等对方出来。当于某某、刘某甲从迪吧出来时被张某甲拦住,张某甲与对方理论,之后双方互骂起来。张某甲用啤酒瓶子连续击打于某某后脑部两下,将啤酒瓶子打碎,碎片将迪吧服务生陈某某下巴划伤。于某某、刘某甲与张某甲撕打在一起,崔某某、王某乙见状手持啤酒瓶子参与殴打张某甲,将张某甲打到在地。随后VIP2的张某丁、张某乙、魏某某等人从迪吧内出来追打崔某某一方。魏某某与范某某厮打在一起,李某乙上前帮助范某某,打了魏某某头部一下,张某甲又上前将李某乙打倒,李某乙倒地后将张某甲踹倒。最后张某甲一方的张某乙将VIP1的刘某甲强行推入出租车内与魏某某、张某甲一同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李某乙的诊断、张某甲被殴打致轻微伤的法医鉴定。
2.视听资料。
3.证人陈某某、魏某某、崔某某、刘某乙、聂某某、孟某某、范某某、李某丙、张某丙、王某乙、王某甲等人证言证实。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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