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庄**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居住的章丘市**镇**村拆迁改造,盖楼施工时掉落材料砸坏了张某某平房的瓦,但施工方及时进行了修理;因拆迁张某某家三相电被拆除,张某某到村委要求安装三相电,2020年4月7日经村委研究因不符合安装要求,予以否决。2020年6月5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来到**街道**村委讨说法,因村委会没人,其将二楼村委办公室7扇门和楼下1扇仓库门踢坏。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物品价值共计257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2日张某某赔偿村里的损失并取得村委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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