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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本案并入周德康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12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2日21时许,周某甲、周某乙(另行起诉)等人以崔某刚欠钱为由,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崔某刚约出,周某甲、周某乙对崔某刚进行殴打,张某某予以制止,后崔某刚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张某某等人带至莱西市**街道**村**附近一处二层楼,周某甲等人逼迫崔某刚找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让周某甲不要殴打崔某刚,但是在崔某刚未脱离危险的情况下张某某先行离开,崔某刚被周某甲等人带到了李某某居住的村庄,李某某驾车经过莱西市沽河街道前庄扶村前时被发现,一辆黑色奥迪Q7越野车拉着周某甲等人、丁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凯美瑞轿车拉着周某甲、王某某(另行起诉)驾驶于某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黑色丰田汉兰达汽车追逐、别车及撞击李某某所驾车牌号为鲁******轿车,李某某的轿车被撞停后,周某乙等人殴打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车辆严重损毁及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之伤属轻微伤。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88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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