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培训中心,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街**号,住阳城县**乡**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李某某(已起诉)在阳城县**大酒店,强迫杨某某夫妇与其签订房产顶账合同,杨某某夫妇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位于阳城县**镇**村的住房,抵顶杨某某欠李某某110万元借款。事后,李某某和张某某说:“你在县城没有房屋,杨某某欠我的钱,他将自己的房屋给我顶账,为防止杨某某的其他债权人占有该房屋,我把房子交给你,你一边住一边帮我看着”,张某某表示同意。根据李某某安排,张某某在该房屋居住二十余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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