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西**号**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被害人欧某某向同案人岑某某(已判刑)借款人民币16.5万元用于归还其之前拖欠他人的债务,后因被害人欧某某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同案人岑某某遂多次采取言语恐吓、跟踪滋扰和暴力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欧某某催要上述借款本息,其间,同案人岑某某采取以散布裸照、伤害其家人等手段胁迫其女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按照其指使跟踪、看管和滋扰被害人欧某某。2019年10月24日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按照同案人岑某某的指使,被迫去到被害人欧某某家中及工作单位跟踪、看管被害人欧某某,并按照同案人岑某某的要求及时向其汇报被害人欧某某的行踪,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按照同案人岑某某的要求,每日向被害人欧某某收取人民币250元至500元不等的所谓“看管费”共计人民币12050元转交给同案人岑某某,同案人岑某某还多次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欧某某,并先后两次采取言语恐吓和暴力殴打的方式胁迫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掌掴被害人欧某某。
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欧某某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共同举报同案人岑某某上述犯罪行为。
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电话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并随后将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被胁迫参加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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